2009年4月9日 星期四

出國相關液體物安檢

~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實施新安檢措施~
一、自96年3月1日起,旅客出國搭機時,身上及隨身行李內所放置之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,將實施新的管制措施,若未能符合以下規定者,僅可放置於託運行李內交由航空公司運送:
(一)旅客身上或隨身行李內所攜帶之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之容器,其體積不可超過100毫升(100c.c.)。
(二)所有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不超過1公升(1000c.c.)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,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,塑膠袋應可完全密封。
(三)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僅能攜帶1個,於通過安檢線時須自隨身行李中取出,並放置於置物籃內通過檢查人員目視及X光檢查儀檢查。
(四)旅客攜帶搭機時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/食品、藥物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,應先向航空公司洽詢,並於通過安檢線時,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,於獲得同意後,可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。

二、前述1公升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(長、寬各約20公分)請旅客先行準備,旅客可於各大超市、量販店或零售店內購得。

三、常見旅客攜帶之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通常包括礦泉水、飲料、香水、漱口水、隱形眼鏡清潔液、乳液、牙膏、髮膠等,若旅客欲將前述物品放置於身上或隨身行李內攜帶上機,則均需符合前述之限量規定,至於固態化妝品,如口紅、護唇膏、粉餅等,則不受限制均可攜帶上機,惟部分膠狀或液狀類之口紅、唇蜜、粉底液等化妝品,則仍須符合前述有關之限量規定。

四、旅客通過安檢線後於機場管制區免稅商店內所購買之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原則不受限制,惟如欲於其他國家轉機之旅客,因各國之規定略有不同,因此,提醒旅客於購買前先向免稅商店服務人員洽詢有關之規定。

五、前述措施將適用於所有自我國搭乘國際線班機(含國際包機)之出境、轉機及過境旅客,出國旅客儘量簡化隨身行李,並將無需於機上使用及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液體、膠狀或噴霧類物品放置於託運行李內以加速通關作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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